內蒙古在噪音治理方面,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及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例如,《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2年10月31日公布)就是針對該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該辦法中詳細規定了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防治措施和監督管理責任部門。比如對于工業生產單位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廠界等效聲音級;禁止在一類區域內新建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工廠等。同時規定市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和機械使用限制以及機動車鳴笛的具體管控措施等等。此外還明確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如等部門在對各類污染源進行監管的職責分工及協作機制等內容。這些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各種類型的環境污染源并改善了人們的生活環境質量。






天津噪音污染治理是一個綜合而系統的工程,涉及多個方面和層次。
天津市高度重視噪音污染問題,已制定并實施了多項相關法規和管理辦法。《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各部門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中的職責分工以及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的規定。該辦法規定了新建、擴建或改建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項目需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對于造成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必須限期治理等條款內容來確保居民生活環境質量得到保護和改善
在具體實踐中,除了政策層面的推動外,“寧靜小區建設”、重點區域管理等工作也在持續推進中。“寧靜小區建設”作為民心工程之一被納入績效考核范疇內,通過基層調解機制等方式解決群眾身邊的各類難題;同時加強對交通干線兩側等重點區域的規劃管控與優化布局以減少其對周邊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從而保障民眾享有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在內蒙古地區的工業生產中,機械降噪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機械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噪音和振動,這些聲音不僅影響工作環境的舒適度,還可能對員工的健康造成長期危害。因此,了解和應用機械降噪知識對于保障生產安全和員工福祉至關重要。
機械設備的噪聲主要來源于其內部組件之間的摩擦、碰撞以及振動等運動過程產生的聲波輻射到空氣中形成的聲音污染現象。為了降低這種污染程度,可以采取多種措施進行治理:一種是通過改變設備的結構或采用主動控制的方法來減少震動源的產生;另一種則是通過增設隔音層來阻斷或減少聲音的傳播路徑。前者屬于主動式減震技術范疇;后者則多為被動式的隔聲和吸聲屏障應用類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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